109年版南英商工校園行動載具使用原則暨管理辦法公告

臺南市私立南英商工校園行動載具使用原則暨管理辦法

訂定日期:民107119日校務會議通過,107學年度第1學期起實施                                                

一、目的:

()為使教師於授課期間,不因學生濫用行動載具,而影響其教學進度教學品質。

()避免學生於上課期間,因沉溺於行動載具之使用或戲玩『電競遊戲』,未能達到上學進修課業、專長技能之實質意涵,降低其學習成效。

()避免學生於校園內利用行動載具進行相關『網路簽賭』或『網路拍賣』作為,影響校園安寧。

()依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實施之

二、對象:本校所有學生

三、實施方式:

()每學期初,學務處生輔組發予學生「行動載具使用管理辦法」一份,交由學生攜回供家長觀閱,並將家長回條繳至生輔組存查,以利家長知悉本校對於學生使用行動載具之相關管理規範。

()每學期初,導師應與家長溝通及向學生宣導,並由學生填具簽寫遵守「行動載具使用管理公約」二份(如附件一),一份交由導師自行運用,一份交學務處生輔組存查。

()除因故請假、須提前離校之學生每日早自修至第8節,於每節上課期間(含導師時間、午休、自習課、實習課、電腦課、輔導課等),均管制學生不得使用行動載具(含各式平板電腦、3C用品等)。

()導師於每日早上導師時間時,即應要求、督導學生將所攜帶之行動載具,統一置放於班級「行動載具置放袋」內(並將行動載具「關機」)未置放行動載具之學生,則須於『聲明未攜帶行動載具切結書』簽名以示負責(如附件二);另於下課時間學生仍可自行取回行動載具使用惟上課鐘響時則須立即將行動載具關機並置放回「行動載具置放袋」內。

()學生須將攜帶到校之行動載具,全數繳放至班級『行動載具置放袋』內(不論是否在使用或僅作為觀看時間已故障損壞多支行動載具);遲到遲進教室之同學,即須將行動載具「關機」,並將行動載具繳放至『行動載具置放袋』內。

()導師於每學期期初,指派遴選2位幹部或具服務熱忱、責任心之學生,擔任行動載具置放袋之『管制負責人』,負責清點每節上課前學生繳放行動載具之數量(尤以上學遲到晚進入教室之學生為要),發覺數量與上一節課「有差異」時,即應提醒督促學生繳放行動載具,若數量仍未正確,則予記錄並向導師報告之。

()各班於體育課時,由授課老師督導學生將行動載具置放於班級置放袋內,並由『管制負責人』確實清點行動載具之數量無誤後,交至任課老師統一收管下課時再由『管制負責人』取回

()社團活動各節授課老師於上課前,即應要求、督導學生將所攜帶之行動載具,統一置放於班級行動載具置放袋內(並將行動載具「關機」);上課期間學生若欲如廁時,亦不得自行拿取行動載具隨行。

()若為「實習課」時,則由行動載具置放袋之『管制負責人』,將其攜往專業教室掛置,學生再依序置放個人之行動載具,『負責人』亦須清點行動載具之數量(尤以上學遲到晚進入教室之學生為要),發覺數量與上一節課「有差異」時,即應提醒督促學生繳放行動載具,若數量仍未正確,則予記錄並向導師報告之。

()學生將行動載具置入『置放袋』前,均必須將行動載具予以關機不得因行動載具之任何響音震動聲響而影響授課老師之教學

(十一)如因課程需要,授課教師需使用行動載具實施教學時,應負管制之責,並於課程結束後,即須督導學生繳放行動載具。

(十二)學生如有緊急或特殊情況需與家長其他親屬聯繫時,應先向授課老師報告、經其同意後方可拿取行動載具、並至走廊使用避免影響其他學生上課,使用完畢後,即應放回行動載具置放袋。

(十三)參與校內各項活動之公差學生,由申請該項活動之「負責師長」,統一集中收管其行動載具,學生於擔任公差期間,不得私自使用行動載具;於「實習商店」之實習生則由該處之負責師長(職員工)統一收管。

(十四)教務處與各科主任均須要求各兼課老師,於上課期間確實執行「行動載具使用管理辦法」之相關規範,若有違反規定之學生, 一律依相關規定簽處之,切勿縱容。

(十五)凡違反行動載具使用管理辦法之學生其代為收管之行動載具均置放於教官室於放學後方可至教官室領回

四、懲處規範:

()學生未依規範繳放行動載具者,將依學生獎懲規定第12(2)-應記警告處份,並代為收管該行動載具至放學後方可領回,以示警惕;累犯者,則加重處份。

()學生於上課期間,未經報備核准而私自使用行動載具者,將依學生獎懲規定第13(17)-應記小過處份,並代為收管該行動載具至放學後、學生方可領回,以示警惕;累犯者,則加重處份。

()上課鐘響已響畢未進入教室之學生(如仍在走廊校園遊走或逗留,或仍在等候如廁同學或仍在辦公室處理個人事務均應立即停止使用行動載具並將行動載具關機若經師長發現仍在使用行動載具者則依學生獎懲規定第13(17)-應記小過處份,並代為收管該行動載具至放學後、學生方可領回;若為累犯者,則加重處份。

()學生利用行動載具從事偷拍(涉及侵犯他人隱私或違反校規之情事),或利用行動載具聚眾、滋事,造成同學、老師及學校困擾,則視違規情節之輕重,依學生獎懲規定辦理。

()學生利用行動載具拍照或側錄影片(涉及妨害秘密或性別平等法),相互傳遞或上傳至網路供人觀賞、瀏覽者,得依學生獎懲規定第14(19)-應記大過以上之處份,並須立即將該照片或影音檔案予以刪除或銷毀;若該事件情節重大者,得召開學生奬懲委員會及性別平等委員會辦理。

()學生嚴重違反行動載具使用規定,致違反網路相關規定而觸犯法律者(如:『網路簽賭』或於校外『聚眾滋事、鬥毆』…等作為),得召開學生奬懲委員會,予以議處之。

()學生若將行動載具借予他人而導致違規時,出借人、借取人(或使用人)均須接受處份。

五、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陳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