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版南英商工校園行動載具使用原則暨管理辦法公告
臺南市私立南英商工校園行動載具使用原則暨管理辦法
訂定日期:民107年1月19日校務會議通過,107學年度第1學期起實施
一、目的:
(一)為使教師於授課期間,不因學生濫用行動載具,而影響其教學進度教學品質。
(二)避免學生於上課期間,因沉溺於行動載具之使用或戲玩『電競遊戲』,未能達到上學進修「課業、專長技能」之實質意涵,降低其學習成效。
(三)避免學生於校園內利用行動載具進行相關『網路簽賭』或『網路拍賣』作為,影響校園安寧。
(四)依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實施之。
二、對象:本校所有學生。
三、實施方式:
(一)每學期初,學務處生輔組發予學生「行動載具使用管理辦法」一份,交由學生攜回、供家長觀閱,並將家長回條繳至生輔組存查,以利家長知悉本校對於學生使用行動載具之相關管理規範。
(二)每學期初,導師應與家長溝通及向學生宣導,並由學生填具、簽寫遵守「行動載具使用管理公約」二份(如附件一),一份交由導師自行運用,一份交學務處生輔組存查。
(三)除因故請假、須提前離校之學生外,每日早自修至第8節,於每節上課期間(含導師時間、午休、自習課、實習課、電腦課、輔導課等),均管制學生不得使用行動載具(含各式平板電腦、3C用品等)。
(四)導師於每日早上導師時間時,即應要求、督導學生將所攜帶之行動載具,統一置放於班級「行動載具置放袋」內(並將行動載具「關機」);未置放行動載具之學生,則須於『聲明未攜帶行動載具切結書』簽名、以示負責(如附件二);另於下課時間,學生仍可自行取回行動載具使用,惟上課鐘響時,則須立即將行動載具關機,並置放回「行動載具置放袋」內。
(五)學生須將攜帶到校之行動載具,全數繳放至班級『行動載具置放袋』內(不論是否在使用或僅作為觀看時間或已故障、損壞或多支行動載具);遲到或遲進教室之同學,即須將行動載具「關機」,並將行動載具繳放至『行動載具置放袋』內。
(六)導師於每學期期初,指派遴選2位幹部或具服務熱忱、責任心之學生,擔任行動載具置放袋之『管制負責人』,負責清點每節上課前,學生繳放行動載具之數量(尤以上學遲到、晚進入教室之學生為要),發覺數量與上一節課「有差異」時,即應提醒、督促學生繳放行動載具,若數量仍未正確,則予記錄、並向導師報告之。
(七)各班於「體育課」時,由授課老師督導學生將行動載具置放於班級置放袋內,並由『管制負責人』確實清點行動載具之數量無誤後,交至任課老師統一收管,下課時、再由『管制負責人』取回。
(八)除社團活動外,各節授課老師於上課前,即應要求、督導學生將所攜帶之行動載具,統一置放於班級行動載具置放袋內(並將行動載具「關機」);上課期間,學生若欲如廁時,亦不得自行拿取行動載具隨行。
(九)若為「實習課」時,則由行動載具置放袋之『管制負責人』,將其攜往專業教室掛置,學生再依序置放個人之行動載具,『負責人』亦須清點行動載具之數量(尤以上學遲到、晚進入教室之學生為要),發覺數量與上一節課「有差異」時,即應提醒、督促學生繳放行動載具,若數量仍未正確,則予記錄、並向導師報告之。
(十)學生將行動載具置入『置放袋』前,均必須將行動載具予以關機,不得因行動載具之任何響音或震動聲響,而影響授課老師之教學。
(十一)如因課程需要,授課教師需使用行動載具實施教學時,應負管制之責,並於課程結束後,即須督導學生繳放行動載具。
(十二)學生如有緊急或特殊情況,需與家長或其他親屬聯繫時,應先向授課老師報告、經其同意後,方可拿取行動載具、並至走廊使用,避免影響其他學生上課,使用完畢後,即應放回行動載具置放袋。
(十三)參與校內各項活動之公差學生,由申請該項活動之「負責師長」,統一集中收管其行動載具,學生於擔任公差期間,不得私自使用行動載具;於「實習商店」之實習生,則由該處之負責師長(職員工)統一收管。
(十四)教務處與各科主任均須要求各兼課老師,於上課期間確實執行「行動載具使用管理辦法」之相關規範,若有違反規定之學生,
一律依相關規定簽處之,切勿縱容。
(十五)凡違反「行動載具使用管理辦法」之學生,其代為收管之行動載具均置放於教官室,於放學後、方可至教官室領回。
四、懲處規範:
(一)學生未依規範繳放行動載具者,將依學生獎懲規定第12條(第2項)-應記警告處份,並代為收管該行動載具至放學後、方可領回,以示警惕;累犯者,則加重處份。
(二)學生於上課期間,未經報備核准而私自使用行動載具者,將依學生獎懲規定第13條(第17項)-應記小過處份,並代為收管該行動載具至放學後、學生方可領回,以示警惕;累犯者,則加重處份。
(三)上課鐘響已響畢,未進入教室之學生(如:仍在走廊、校園遊走或逗留,或仍在等候如廁同學,或仍在辦公室處理個人事務…),均應立即停止使用行動載具、並將行動載具關機,若經師長發現仍在使用行動載具者,則依學生獎懲規定第13條(第17項)-應記小過處份,並代為收管該行動載具至放學後、學生方可領回;若為累犯者,則加重處份。
(四)學生利用行動載具從事偷拍(涉及侵犯他人隱私或違反校規之情事),或利用行動載具聚眾、滋事,造成同學、老師及學校困擾,則視違規情節之輕重,依學生獎懲規定辦理。
(五)學生利用行動載具拍照或側錄影片(涉及妨害秘密或性別平等法),相互傳遞或上傳至網路供人觀賞、瀏覽者,得依學生獎懲規定第14條(第19項)-應記大過以上之處份,並須立即將該照片或影音檔案予以刪除或銷毀;若該事件情節重大者,得召開學生奬懲委員會及性別平等委員會辦理。
(六)學生嚴重違反行動載具使用規定,致違反網路相關規定而觸犯法律者(如:『網路簽賭』或於校外『聚眾滋事、鬥毆』…等作為),得召開學生奬懲委員會,予以議處之。
(七)學生若將行動載具借予他人而導致違規時,出借人、借取人(或使用人)均須接受處份。
五、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陳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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